Page 502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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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銀行法法令彙編
銀行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79621 號令修正
第一章 通
第一條 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 則
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第三條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有價證券。
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十、辦理國內外匯兌。
十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二、簽發信用狀。
十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四、代理收付款項。
十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十六、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