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2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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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79621  號令修正

           第一章  通
           第一條  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      則

                   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第三條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有價證券。
                    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十、辦理國內外匯兌。
                    十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二、簽發信用狀。
                    十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四、代理收付款項。
                    十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十六、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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