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3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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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罰則 465
作財產權之得
製
犯罪 所得 達 新 喪 、變更 億 紀 錄 而取 得他人財產, 年以 上
元以
其
上者,處三
臺幣一
十 年以 下有期 徒 刑 ,得 併 科新 臺幣一 千 萬元以 上
二 億 元以 下 罰 金。
以 前項 方 法得財產上 不 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
之者, 亦 同。
前二項之 未 遂 犯 罰 之。
(93.2.4. 新增條文 )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 詐欺犯罪 依 現行 刑 法第 339 條或第 339 條之 3 等 規定 已 有相關規
範 。 另 使 用 偽造 、變 造 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 簽
帳、提款、轉帳或支 付 工具之 電 磁 紀錄 物 ,其 犯罪 亦 有 刑 法第 201
條之 1 之規 範 。 惟 對銀行 詐欺犯罪 所 得 愈 高 ,對金融 秩 序及 社 會 大
眾 通常 危 害 愈 大,為 防範 對銀行之 詐欺 行為,維 持 金融 秩 序, 針 對
犯罪 所 得達 新臺 幣 1 億 元 以 上者 ,增 訂 處 3 年以 上 10 年以 下 有期
以
億
以
下
罰金之規定。
法構
三、在 徒刑 刑 , 得 併 科 新臺 幣 1 千 萬元 除對 上 基 2 本客 元 觀 構 成 要件 須 具備 故 意之
成
要件中,意
犯
圖
外, 仍須 具有 特 定之內在意 向 。 多 數 財產 犯罪 類 型 中,其意 圖 即 屬
涉 及所保護法益之 侵 害 ,有關本條有意 圖 亦 屬之 ; 其構 成 要件則 包
含特 定之內在意 向 及 故 意,並有 違背 其 職 務之行為、以 詐 術 或不正
之 方 法 致 生損 害 於金融機構或其他 利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