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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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銀行法法令彙編




           釋 示 銀行法第     30  條及第  126  條相關  疑  義。
                                         財政部   88.11.16.  台財融字第  88769721  號函

           主  旨 : 關於  貴  事務所  函請  釋 示  銀行法第     30  條及第   126  條相關疑    義 一
                 案 ,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非屬公司內部人          員 ,法  律上  雖  不具有表   決 公司內部事務之權
                      利  , 惟決  定 違反承諾    之行為,非     須  公司之有權代表人         始得
                      為之,   倘  有證  據  足資  認 定非屬公司內部人        員 為  參 與  決  定之

                      人時,則    該 行行為   仍該當   銀行法第     30  條第  2  項或第  126  條
                      所 稱  之「  參 與 決  定之行為人」。

                 三、現行銀行法  開制度之實施,其存  既 保  留 「 反 面 承諾  與 」制度,第 法第  12  條第  條係為  款之刪除理  配 合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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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5
                                        廢
                                                同
                                          與
                     由  ,  尚  非  直  接相關。
            (  銀行負責人及   職 員收受不當利益之      處罰  )
           第一  百 二十七條       違 反  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三          年以  下有期    徒 刑 、 拘役

                           或  科 或 併 科新  臺幣五   百 萬元以   下 罰  金。但其他法      律 有
                           較  重 之處  罰 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 反 第四十七條之二或第一          百 二十三條    準 用第三十五

                            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           罰 。
                              (89.11.1.  修正條文  )

           【立法說明】

           一、本條之罰金        刑 度 經參考   第  125  條之  1  有關損  害  銀行信用    罪 之 刑 度
               後  ,酌予提    高 為新臺   幣  5  百 萬元  ,以收  嚇 阻  之 效 ,並  取得衡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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