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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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銀行法法令彙編
釋 示 銀行法第 30 條及第 126 條相關 疑 義。
財政部 88.11.16. 台財融字第 88769721 號函
主 旨 : 關於 貴 事務所 函請 釋 示 銀行法第 30 條及第 126 條相關疑 義 一
案 ,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非屬公司內部人 員 ,法 律上 雖 不具有表 決 公司內部事務之權
利 , 惟決 定 違反承諾 之行為,非 須 公司之有權代表人 始得
為之, 倘 有證 據 足資 認 定非屬公司內部人 員 為 參 與 決 定之
人時,則 該 行行為 仍該當 銀行法第 30 條第 2 項或第 126 條
所 稱 之「 參 與 決 定之行為人」。
三、現行銀行法 開制度之實施,其存 既 保 留 「 反 面 承諾 與 」制度,第 法第 12 條第 條係為 款之刪除理 配 合 上
126
否
5
廢
同
與
由 , 尚 非 直 接相關。
( 銀行負責人及 職 員收受不當利益之 處罰 )
第一 百 二十七條 違 反 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三 年以 下有期 徒 刑 、 拘役
或 科 或 併 科新 臺幣五 百 萬元以 下 罰 金。但其他法 律 有
較 重 之處 罰 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 反 第四十七條之二或第一 百 二十三條 準 用第三十五
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 罰 。
(89.11.1. 修正條文 )
【立法說明】
一、本條之罰金 刑 度 經參考 第 125 條之 1 有關損 害 銀行信用 罪 之 刑 度
後 ,酌予提 高 為新臺 幣 5 百 萬元 ,以收 嚇 阻 之 效 ,並 取得衡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