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銀行家雜誌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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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ver Story







              即,為該專案融資而成立的「目的事業公司」                                  事實上,前述的許多問題,舉凡颱風、地震
              (SPV),其資產全部將作為專案融資的擔保                            等天災的不可抗力因素、設備相關的營運維修管
              品:「且不僅如此,與該專案融資相關的所有合                            理問題,在業者步入營運期之後仍然存在,此
              約權益,都要轉給銀行!」換言之,整個專案融                            時,諸如「營運中斷險」這類保險絕對不可或缺。
              資,包括保險在內等等各種不同合約的金錢請求                                 此外,過去針對火力發電廠,還能透過對

              權,均必須由SPV公司移轉到銀行,成為擔保的一                          「煤」的管理,來掌握所謂的「安全存量」,傅
              部分。如銀行評估風險仍太高,則可與SPV公司之                          瑞媛也舉20年前兆豐銀承作某家民營電廠專案
              發起人洽談採取「有限追索權」,例如由主要發                            融資,當時甚至還會以60天為期,來訂出煤的
              起人出具完工商轉之承諾,如此可促使發起人嚴                            安全存量,作為穩定供電的後盾:「但現在離岸
              控專案興建進度,銀行也可因風險降低而提供較                            風電的來源是風,『風』不可能作事先的儲存管
              低利之融資。                                           理。」這也成為風場營運能否穩定的另一大挑
                  在興建期之後,接下來離岸風電的專案融                           戰。另外依據EnergyTrend研究報告,由於溫室效
              資,在營運期也會面臨一定的風險管理問題。傅                            應造成全球暖化,未來北半球的風量有逐漸下降
              瑞媛指出,通常銀行在專案融資的融資期間:                             可能,極端天氣現象也會增加,可能使未來風力

              「不會超過整個特許期間的三分之二。」因                              發電在供電的穩定性受到影響,此時保險機制就
              此,在離岸風電PPA合約20年存續期間(自首次                          非常重要,除了颱風或地震影響發電設備安全之
              併聯日起算),離岸風電業者在正式營運商轉之                            外,當「無風」以致於風場無法發電,造成廠商
              後,即會以營運所得收入作為銀行融資的還款來                            損失時,投保天氣保險也是適當的風險抵減措
              源,因此,業者在步入營運期之後,舉凡電量能                            施,但相關保費可能也所費不貲。也或可採較為
              否穩定供應、供電設備的保養維護、乃至於電                             保守的風量預估,降低融資金額(亦即提高自有
              價的合理性與穩定性,都將直接影響業者的營                             資金),以抵減可能面臨的天氣風險。

              收、獲利,也與銀行的融資安全密切相關。                                   而缺乏工程統包管理的問題,在離岸風電
                                                               廠商及相關專案融資步入營運期間之後,一樣再
                                                               度發生。傅瑞媛再舉前述兆豐銀承作某家民營電
                                                               廠專案融資經驗指出,倘若之後的商轉電力,和
                                                               廠商當初承諾銀行的商轉電力有所不足:「此
                                                               時,統包商出面負責,包括事先就會向銀行開出
                                                               『履約保證』,倘若商轉電力屆時不到原先所承
                                                               諾的一定比例保證發電,屆時該承包商必須負責
                                                               補足後續25年短少的供電收入。」

                                                                    而「離岸風電未採取統包制,沒有統包商的
                                                               結果,是一旦發生商轉電力不足時,風機的供應
                                                               商是否會負責填補此損失?會不會有爭議產生?
                                                               (因為風機供應商或許會以風量不足或電力系統
              高資本密集性的離岸風電投資案,在融資期間須做更加全面的風險評
              估。(圖/達志影像)



         46   台灣銀行家2018.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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