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銀行家雜誌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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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銀行本身須具有專案融資承作
人才之外,外部的風險分攤機制也不
可或缺,對此可從保險、保證兩大面
向討論。保險的必要性誠如前述,藉
由適當的保險機制,分攤專案期間
可能發生之風險、降低非預期性衝
擊,債權獲得保障自然可提高融資意
願。離岸風電保險一般分為建造與營
運兩階段,前者險種主要為工程綜合
保險(CAR)、海上運輸保險;後者
則包含營運綜合保險(OAR)、營業
離岸風電的融資風險雖然高,但仍能透過保險或其他保證機制分散風
中斷險等。然而與歐洲諸國相比,我國產險業 險。(圖/達志影像)
不僅經營規模較小,且目前所開發之保單,尚
無專為離岸風電所設計之保險計劃,也欠缺實際 他管道多重保證。其三則是由其他金融機構擔
商轉數據評估風險與可能最大損失。雖說多家業 保,例如外資銀行或國營行庫逕行提供保證服
者共保可分散風險,但共保人自留部分仍須仰賴 務,只不過此方式鮮少國內案例,實際上該如
自身的核保技術與再保險安排能力,因此如何向 何推動有待進一步研究。
有離岸風電再保經驗的大型國際再保險公司取經
尤顯重要。 ੭ਗږፄ௴อϞซ྅٤ග
至於保證則可從3個面向來看,其一是比照
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模式,考慮成立綠能信用保 儘管以專案融資注資離岸風場仍須克服諸多
證基金,專責於協助再生能源專案融資,如以 挑戰,但平心而論,也可將之視為國內金融產業
期望帶動500億元的專案為目標、槓桿倍數為5 的轉型升級契機,例如銀行業不僅能藉此提升專
到8估計,基金規模至少約需60到100億元;但 案融資承作技術,且長達15至20年的專案更需要
此舉需經立法程序,且基金來源應自何處籌措 研發避險工具因應利匯率潛在風險。況且離岸風
也是問題,對於已箭在弦上的案場恐怕緩不濟 場如能順利推展到商轉營運階段,預估6%至8%的
急。其二是出口信用機構(ECA)之保證,去年 投資報酬率(IRR),可望成為壽險資金的長期投資
金管會已同意外國政府ECA提供保證者,銀行 標的,壽險業也可考慮參股風場、扮演策略投資人
對企業授信限額,可不受銀行法第33條之3無擔 的角色。甚至在資本市場,從綠色債券到資產證券
保授信上限淨值5%限制;惟以丹麥國家出口信 化皆有其想像空間,端看金融機構如何應用與包
貸(EKF)為例,其擔保意願書所載額度上限一 裝。(本文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海外業務發
般約為150億元新台幣,因額度有限仍須尋求其 展中心所長)
台灣銀行家2018.7月號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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