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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尚未統合,各國主張各有千秋。 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資深教授

           Lawrence G. Baxter 就以「從美國經驗探討 FinTech 監管規範」專
           題,和與會者分享。金融科技在全球發燒,吸引龐大資金投入,

           徹底改變金融市場的支付結構、科技整合在銀行體系的應用、自

           動化、以及客戶體驗等等,也同時挑戰監管單位的政策規劃,現
           在的問題是,不確定情況太多、太複雜,使得有序運作的法規模

           式無法發揮功能。


           擔心金融失控 美國寧是 FinTech 追隨者

               正當世界許多國家採取監理沙盒創新實驗,以試行金融科

           技的到來,Lawrence G. Baxter 提醒,美國在這部份「不是領導

           者」,講的更坦白一點,雖然美國擁有活力十足的金融科技經濟

           (FinTech Economy),且美國大量投資在金融科技,美國在金融科
           技和監理科技的架構發展上仍是後進的追隨者,因為美方十分在

           乎金融涉及的六項重大事務:資訊安全,洗錢防制,反恐資金管

           控、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競爭立場,公共福利和消費者保護。
           另一部份,則是銀行業戒慎恐懼的 Glass-Steagall & Bank Holding

           Company Act 兩大法案,也讓美國業者不敢大步越矩。

               美國銀行業是特許制,這一如台灣銀行機構為特許事業,需

           要符合資本門檻、嚴格審核經營團隊及業務內容等條件,才能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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