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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挺都更
不動產之都市更新實施者。
3. 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信託業得擔任受託人。
依《都市更新條例 》第 13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
式實施之,其優點在於藉由信託之破產隔離機制,確保資金安
全;並透過信託業對資金之控管,確保資金之專款專用,不會
供作建商之其他用途,確保更新案能順利完工。
4.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之規定,募集之不
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
範圍,包含《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
之土地、建築物及不動產相關權利。
惟鑒於開發型不動產風險較大,且為避免都市更新後之利益將
集中於少數特定投資人,保障受益人權益,明定募集與私募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都市更新之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
相關權利,分別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15%與40%。
╠ 證券業:都更基金可望上路
1. 都市更新投信基金
按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證券主管機關
得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財源籌措之需要,核准設立都市更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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