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金融挺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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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股行庫挺都更





              ╠    銀行業:提高參與都更誘因


              1. 修正《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金管會已於2017年4月6日修正發布《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

                法》,增訂第4條之1,銀行依《都市更新條例》或為加速都市危
                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等相關法律實施之重建,放寬其法定自用

                比率之規定,由50%調降為20%以上,以提高銀行參與都市更

                新之誘因。

              2. 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稱 AMC)之協助
                措施。

                為適度增加AMC之業務項目,善用其累積處理不良債權之經

                驗,金管會於2015年8月12日修正「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
                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導引金融資源投入社會資源整合及重

                建,重要的協助措施有:
                (1) AMC 得受委託或居間,依《都市更新條例》之重建或危樓等

                   之改建,協助辦理債權整合及墊付款項業務。

                (2) AMC 持有之不動產,於一定範圍內價購取得通道、建築線、
                   鄰近之畸零地或共有持分地;於另在提升其回收利益且財務

                   能力許可下,得合建、參與都市更新、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

                   等加值利用後出售。
                (3) 在一定條件下,AMC 得擔任集團內母公司(行)及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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