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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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支付存款,而僅能獲致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一定金額內之賠償 。
                        銀行透過合併策略,除將提升銀行市占率與股東權益外,亦得以維

                        護股東與存款戶權益及員工未來工作權。因此,合併策略的執行,
                        除回應股東與存戶之信任外,經營團隊理應盡全力維持銀行經營績

                        效,以創造股東與存戶之權益。亦即,銀行大股東在主導銀行併入
                        其他銀行經營權或出賣銀行經營權之際,應基於企業社會責任,確
                        實兼顧對大多數股東權益之影響性。

                            台  灣  過  往  銀  行  間  合  併  或  概  括  讓  與    (承受),甚至是外商銀行併
                        購國內銀行等合併案件,多少有少數股東向主管機關投訴大股東往

                        往為了脫離承擔大部分經營虧損,而在罔顧小股東意見下,讓出經
                        營權;抑或是未將銀行經營權轉換方式及時程充分告知社會大眾,

                        而致存款戶產生擠提存款之恐慌現象,該項合併作為卻是令人有點
                        婉惜。



                          提升國際競爭與實力


                            在微利的國內金融市場,銀行除了調整各項行銷通路與策略

                        外,仍須慮及國內同業削價競爭及來自外商銀行之競爭壓力。以國
                        內 39 家銀行之財務結構而論,本國銀行資產規模僅臺灣銀行之市

                        占率超逾 10%,平均逾放比率雖在 0.5%以下,授信規模超逾 9%
                        之市占率僅臺灣銀行 1 家;相對全體銀行授信總額 25.6 兆餘元,
                        占所收存款  (含郵政匯轉存款)  總額 30.9 兆餘元之 82.8%,而占加



                        6 依存款保險條例第 13 條規定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由金管會
                         會同財政部、中央銀行議定自 2010.1.1 起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機構之存
                         款本金及利息,合計受到最高保額新臺幣 300 萬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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