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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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支付存款,而僅能獲致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一定金額內之賠償 。
銀行透過合併策略,除將提升銀行市占率與股東權益外,亦得以維
護股東與存款戶權益及員工未來工作權。因此,合併策略的執行,
除回應股東與存戶之信任外,經營團隊理應盡全力維持銀行經營績
效,以創造股東與存戶之權益。亦即,銀行大股東在主導銀行併入
其他銀行經營權或出賣銀行經營權之際,應基於企業社會責任,確
實兼顧對大多數股東權益之影響性。
台 灣 過 往 銀 行 間 合 併 或 概 括 讓 與 (承受),甚至是外商銀行併
購國內銀行等合併案件,多少有少數股東向主管機關投訴大股東往
往為了脫離承擔大部分經營虧損,而在罔顧小股東意見下,讓出經
營權;抑或是未將銀行經營權轉換方式及時程充分告知社會大眾,
而致存款戶產生擠提存款之恐慌現象,該項合併作為卻是令人有點
婉惜。
提升國際競爭與實力
在微利的國內金融市場,銀行除了調整各項行銷通路與策略
外,仍須慮及國內同業削價競爭及來自外商銀行之競爭壓力。以國
內 39 家銀行之財務結構而論,本國銀行資產規模僅臺灣銀行之市
占率超逾 10%,平均逾放比率雖在 0.5%以下,授信規模超逾 9%
之市占率僅臺灣銀行 1 家;相對全體銀行授信總額 25.6 兆餘元,
占所收存款 (含郵政匯轉存款) 總額 30.9 兆餘元之 82.8%,而占加
6 依存款保險條例第 13 條規定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由金管會
會同財政部、中央銀行議定自 2010.1.1 起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機構之存
款本金及利息,合計受到最高保額新臺幣 300 萬元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