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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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
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
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第一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編
製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
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
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
監督人行使。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
但書規定。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
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
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第 36-1 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
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
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