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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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七 公司法 229
19.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二九四九六
一號令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 (100/12/28)
20.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三○○一七一
號令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
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一條、第
一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一
條及第二百四十九條條文 (101/01/04)
2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一七七九八一
號令修正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條文 (101/08/08)
2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二○○○○三九六
一號令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 (102/01/16)
2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二○○○一七七八
一號令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 (102/01/30)
第 73 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
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第 74 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
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