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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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七  公司法  229



                             19.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二九四九六
                                一號令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 (100/12/28)

                             20.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三○○一七一
                                號令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

                                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一條、第
                                一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一
                                條及第二百四十九條條文 (101/01/04)

                             2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一七七九八一
                                號令修正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條文 (101/08/08)

                             2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二○○○○三九六
                                一號令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 (102/01/16)

                             2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二○○○一七七八
                                一號令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 (102/01/30)

                             第 73 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
                             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第 74 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

                             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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