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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國際金融市場實務
我國政府於 1996 年 4 月 20 日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處理要點」,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必須
依照其公告的處理要點辦理,其目的為加強公開發行公司建立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制度,落實資訊公開,以保障投資人。
該要點所稱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涵蓋了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
換利、換匯換利、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公開發行公
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
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函報金管會證期局備查,並提報股東會,
修正時亦同。該處理程序應記載的有交易原則與方針、作業程序、公
告申報程序、會計處理方式、內部控制方式、內部稽核制度、及其他
事項。
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原始目的,在於提供風險管理的良好工具,但
由於內部控管不當所造成的弊端被媒體過度渲染,而使有避險需求之
企業產生恐懼感。在企業朝國際化邁進之際,匯率、利率、或其他原
物料的價格風險,若因主管機關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嚴格要求,
任價格波動而不設法規避風險,實為因噎廢食,這將不是公司股東與
債權人之福。況且,若不避險,在年終財務報表上,仍舊會存在應收
或應付帳款的原始價格 (或匯率與利率),與到期收、付款日或資產負
債表日的即期價格 (或匯率與利率) 之不同,而產生的價差損益。在不
避險情況下,價差損益金額將可能比適度避險情況下來得大。
本章乃針對主管機關對公開發行公司交易衍生性金融商品的處理
程序要求,分析公開發行公司在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如何對
內建立公司之控制制度,對外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建立完整的制
度,不僅可使公司最高管理階層可以清楚瞭解風險管理的過程與結
果,也可使財務人員在清楚瞭解授權及遊戲規則下,於其權責內充分
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