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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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稅
任何組織型態之營利事業,除享受免稅條件及免開發票者
外,均應按開立銷售發票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且不論有無
銷 售 額 , 應於 每 單 月 15 日 前 申 報 及 繳 納 營 業 稅 (最 低 為
5%);而外銷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可申請以每月為 1 期申
報,可提前退稅。如果是小規模營利事業 (每月營業額未達 20
萬元),營業稅稅率 1%,是由稅務機關派員核定營業額及稅
額,每季寄交稅單,營業稅企業主依稅單繳稅既可,取得可扣
抵進項稅額憑證之 10%可以抵查定稅額。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均應按時記帳,且需辦理暫繳申報 (每年 9 月)、扣繳
申報 (次年 1 月底) 並於年度結束後,次年 5 月 31 日前辦理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依公司法規定,公司於彌補虧損完
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 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再按股權比例
分配股息及紅利,由個人股東列報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稅
後盈餘若分配於股東,配合兩稅合一制,將公司所繳納之營所
稅按稅額扣抵比率半數計算之可扣抵稅額分配與個人股東抵繳
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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