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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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起獨資、合夥,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計算其

                      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營利所
                      得。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

                      所得額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



                      三、綜合所得稅



                          不同組織型態,負責人或股東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亦有不
                      同,分述如下:


                        1.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
                           按股權比例獲配股利淨額加上可扣抵稅額(按稅額扣抵比

                           率之半數)之股利總額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與其他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可扣抵稅額用於抵
                           繳綜合所得稅額。(104 年起)

                        2.  獨資組織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

                           稅時,負責人應按其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

                           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報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104
                           年起)

                        3.  合夥組織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

                           稅時,按其全部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
                           半數後之餘額,依合夥分配比例之所得,由各合夥人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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