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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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避免被處罰
租稅課徵屬強制性,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故意或過失而不
繳或少繳稅,稅法訂有處罰之機制。故意及過失之認定涉及個
案事證採認問題,稽徵機關在查核時,須蒐集完整資料及詳細
記載查核過程與結果,以作為判斷之準據。企業如為避免因稅
務會計制度之疏漏造成逃漏稅,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處罰之
情事發生,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內部帳務管理,透過會計專業
人士之指導,建立一套健全之稅務會計制度,於稅捐稽徵機關
進行調查時,即可主張已善盡應有之注意義務,如經審核確實
符合無故意或過失者,即可免罰,避免後續可能發生之違章爭
訟。
此外,因稅務法令相當複雜,一般納稅人難以理解遵守,
對於違反行政法的情節輕微行為,授權行政機關依具體情況,
妥適審酌後,免予處罰,如依稅捐稽徵法 48 條之 2 財政部訂
有「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範各稅之免罰標準,應
可多加運用。且依稅捐稽徵法 48 條之 1 規定,企業發現有漏
報情形者,只要自動補報,可加息補稅免罰。
另如,為鼓勵營業人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避免營業
人因不熟悉網際網路登錄作業,而誤登、漏登、重複登錄進銷
項資料遭受處罰,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5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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