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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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徵信處的經營策略



                               第 7 節  採用 Basel II 的新信用評等法



                    我國銀行在 96  年開始引進 Basel  II,在授信上也因而採用內部信用評等

               法。剛開始時,有些銀行仍採用雙軌作業階段,到 96 年下半年即廢除原有的
               5 級  (A、B、C、D、E)  信用評等方法,而全面改用 Basel  II 的 13 級信用評

               等方法。這種方法的改變,更能掌握客戶的信用情況,及其變動。


               一、新信用評等法的特色



               (一)新等法分為 13 級比舊法的 5 級明確


                    這十三級都有其定義,比原用的五級明確。例如過去的 A 級,雖信用最
               佳,但其內的資信相差很大,現在就分為第 1 級至第 4 級,內容大有不同。

               過去的 B 級,現在分為第級至第 5 級至 7 級。過去的 C 級,現在分為第 8 級
               至第 9 級。過去的 D 級,乃是現在的第 10 級至第 1 級。過去的 E 級,信用
               最差,須以擔保承做,或甚至不予以承做。



               (二)新評等法概括的範圍較為全面


                    舊評等法只限於客戶的財務模組  (靜態的負債比率、利潤比率、償債能
               力、經營效能等),新評等法除此之外,還包括非財務模組、警示訊號、集團

               邏輯、主觀評等更新,與模型評等輸出摘要等五大動態項目,更能反映當前
               企業的變動與集團的支援能力。


               (三)新評等法可與國際評等對照


                    以後,我國各銀行的信用評等,即可與國際信評機構  (例如 Standard  &

               Poors’s)  的信用評等級數  (13 級)  相對照及接軌,此對提升我國銀行的國際
               化,及爭取國際投資人的認同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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