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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不可不知的國民年金保險
民國 97 年 10 月 1 日後 15 年內之退休國民參加國民年
金者:
係指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
15 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總額未達 50 萬元。但在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
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上述對象在國內設有戶籍於未滿 65 歲前亦應為國民
年金之被保險人。
李媽媽將於民國 103 年 10 月年滿 62 歲時,提出
勞保老年給付之申請。其屆時符合之相關條件包括勞
保累計年資 12 年,國保累計年資為 4 年 (62 歲之
前),但依規定其 12 年的勞保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
金給付之年限條件,但併入國保年資後則達 16 年,
便符合規定。因此,李媽媽可以選擇請領依 12 年年
資計算而得的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 74
條之 2 與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參照)。
李媽媽於 62 歲提出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時,
因仍符合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資格,故續繳保險費。
待其年滿 65 歲時,國保年資已達 7 年,則可向勞保
局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由於李媽媽先前合併年資
時,係選擇勞保老年年金之給付型態,故國保的部分
將不得選擇 A 式之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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