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退休金QA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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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前一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
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前項內容修正公布施行前 (國
民年金法第 30 條第 3 項),國保被保險人於其 64 歲至 65
歲間,若因疏忽而致延遲繳納保險費,依原先規定將不
得選擇 A 式計給老年年金,終身無法享受 3,500 元之基
本保障。惟此嚴格之規定不符合比例原則,況且國民年
金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沒有其他職域社會保險適足保障
國民,其老年的基本經濟生活;另為增加民眾的繳費意
願並且維持國保基金的財務運作,所以修正為現行僅前 3
個月之老年年金給付無法擇優領取,而自第 4 個月起即
可擇優領取。
5. 已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不論其為單獨勞保年資條件
足夠或勞保與國保年資合併計算合於請領規定者,該對
象於國保老年年金給付,將不得選擇 A 式之給付方式。
一般國民參加國民年金者:
在國內設有戶籍的陳先生 28 歲開始上班,於屆
滿 65 歲前均為勞工身分投保勞工保險,且曾經轉換
三次工作,在轉換工作待業期間符合國保被保險人身
分,定期繳納保險費且已累計相關年資。陳先生於 65
歲時辦理退休,並向勞保局提出勞保老年年金之請
領。因其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故於年滿 65 歲時亦
得向勞保局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將不得選擇 A 式
之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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