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退休金QA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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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前一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

                                       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前項內容修正公布施行前 (國
                                   民年金法第 30 條第 3 項),國保被保險人於其 64 歲至 65

                                   歲間,若因疏忽而致延遲繳納保險費,依原先規定將不
                                   得選擇 A 式計給老年年金,終身無法享受 3,500 元之基

                                   本保障。惟此嚴格之規定不符合比例原則,況且國民年
                                   金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沒有其他職域社會保險適足保障

                                   國民,其老年的基本經濟生活;另為增加民眾的繳費意
                                   願並且維持國保基金的財務運作,所以修正為現行僅前 3
                                   個月之老年年金給付無法擇優領取,而自第 4 個月起即

                                   可擇優領取。
                                5.  已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不論其為單獨勞保年資條件

                                   足夠或勞保與國保年資合併計算合於請領規定者,該對
                                   象於國保老年年金給付,將不得選擇 A 式之給付方式。

                                     一般國民參加國民年金者:

                                          在國內設有戶籍的陳先生 28 歲開始上班,於屆

                                      滿 65 歲前均為勞工身分投保勞工保險,且曾經轉換
                                      三次工作,在轉換工作待業期間符合國保被保險人身

                                      分,定期繳納保險費且已累計相關年資。陳先生於 65
                                      歲時辦理退休,並向勞保局提出勞保老年年金之請
                                      領。因其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故於年滿 65 歲時亦

                                      得向勞保局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將不得選擇 A 式
                                      之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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