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退休金QA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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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支給,原為國保老年基本保證年
金之排除對象 (內政部 97 年 10 月 1 日台內社字第
0970162094 號函參照)。
3. 前述軍公教對象領取一次退休 (職、伍) 金而且未辦理政
府優惠存款者,其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
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 65 歲當月起以 3,000 元按
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例如條件符合之陳先生,其僅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
付金額 14.4 萬元,若無其他排除之適用,則陳先生將於
年滿 65 歲後 第 5 年起按月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 金
(144,000 元÷3,000 元=48 個月) 。
因前述第 2 與第 3 項規定自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施
行,故若第 3 項中之陳先生,於此日期前已依規定累計達原領
取軍保退伍給付之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仍由
民國 100 年 7 月開始通知發給。
國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係由政府編列預算,照顧未領取政
府津貼、補助或退休金之長者,協助維持養老基本的經濟生
活,是一種補充性社會福利措施。在實務上,部分軍公教退休
人員僅因領取微薄退休金,而致無法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此對象老年經濟生活保障明顯不足,故修正放寬領取條件。提
醒因放寬條件後,始符合請領資格者,仍應主動提出申請,該
給付自申請當月發給,若未能及時提出將影響給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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