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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規劃概論-建立養老經濟生活的觀念
公司之舊制年資為 15 年。假設在 104 年時,此勞工之新制年
資為 10 年,甲得依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條件成就向雇主提出
退休申請,則甲除了新制個人帳戶制之退休金請領外,尚得依
退休時之平均工資計算 30 個基數請領舊制退休金。若為被資
遣之情況,則依新舊制度資遣費之規定辦理;但需注意的是,
若屬職場生涯規劃而自願離職者,則舊制年資將全數歸零。
1.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
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
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
之退休金制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8 條)
2.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
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
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前項
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職
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4 條規定終止時,雇主
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
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
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
因此,在不浪費不同社會保險年資、企業退休金舊制「保
留但不保障」之原則,以及社會保險與公司退休金不同的制度
下,勞工於年老時是有可能同時請領多項不同的給付,作為退
休後基本生活費用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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