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退休金QA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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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個別不同請領條件時,例如 65 歲,皆

                              得向其保險人提出老年給付之申請。
                                  舉例來說,勞工甲原先於 A 公司服務,後轉換跑道至 B

                              公司上班。5 月時,甲先在 A 公司辦理離職並退勞保,之後 7
                              月於 B 公司再加勞保,當中有 2 個月的時間並無勞保身分。若
                              甲符合未滿 65 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之條件,則在不具社會保險

                              (勞保)  期間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即具有國

                              民年金保險年資;此種轉換工作而變更社會保險之情形,將可
                              累計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因此,在甲 65 歲時,
                              不論當時是否具備社會保險身分,皆可向各該保險人提出老年

                              給付申請,亦即符合個別請領資格後,勞工可以同時領到勞工
                              保險老年給付與國民年金保險之老年年金。



                              (二)企業退休金

                                  對於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進入職場或轉換工作者,其

                              僅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新制退休金制度;惟在新制開辦
                              前,仍有許多勞工維持勞動基準法之舊制退休辦法 (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 8 條參照),以及於同一企業中因改選新制而適用兩

                              種制度之年資者。
                                  對於適用新制但保有舊制年資之勞工,多數人誤以為其屆

                              齡退休時僅得請領新制退休金,而忽略其舊制年資得請領退休
                              金等相關權益,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規定,「舊制年

                              資保留但不保障」。舉例來說,勞工甲在 A 公司服務多年,

                       44     於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改選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改選前於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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