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退休金QA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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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以往的老人生活經濟保障制度,包括給付對象、條件
標準及主管機關等都不相同,是屬於對特定族群的保障,例如
適用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一直到民國 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國民年金保險,方建構起第一層全面性基礎經濟安全的退休制
度。
為確保其他沒有相關社會保險適足保障的國民,其老年及
發生身心障礙時的基本經濟需求,以及遺屬生活之安定,是為
國民年金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
間內發生老年、生育、身心障礙以及死亡等保險事故時,分別
給與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
及遺屬年金給付。
換言之,國民年金是為了保障國人在沒有參加勞工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和農民健康保險期間,也就是針對家
庭主婦 (家庭主夫) 以及暫時離開工作職場的人 (包括失業、
待業、轉業中的國民) 提供最基本的經濟保障。有工作時應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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