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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攸關權益的勞保老年制度



                                             表3-3  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調整 (一)


                                             施行時間          請領年齡        適用對象
                                         民國98年-106年                   民國 46 年次
                                                             60歲
                                            (第1-9年)                   以前出生者

                                          民國107、108年
                                                             61歲      民國 47 年次
                                           (第10、11年)
                                          民國109、110年
                                                             62歲      民國 48 年次
                                           (第12、13年)
                                          民國111、112年
                                                             63歲      民國 49 年次
                                           (第14、15年)
                                          民國113、114年
                                                             64歲      民國 50 年次
                                           (第16、17年)
                                          民國115年以後                    民國 51 年次
                                                             65歲
                                             (第18年)                   以後出生者



                                    至於勞工個別按月得請領年金金額之多寡,可由年金給付
                                計算公式得知,係取決於勞工不同之保險年資累計以及在職期

                                間最高 60 個月之投保薪資平均,兩者數字愈高,當然可領取
                                愈多的年金金額。擇優所選取的公式設計,提供勞工每月

                                3,000 元最基本之金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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