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退休金QA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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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此處「境外基金」所得須計入,為何一樣投資在國外
的「海外基金」,其淨值價差收益的部分卻不用計入?
財稅機關依規定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者,即不符合老年基
本保證年金之請領資格。勞保局於審查 101 年度老年基本保證
年金前述所得總額,是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99 年度個
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100 年 12 月 29 日保國三
字第 10060980972 號公告)。而民國 99 年起「海外及港澳來源
所得」方始納入基本所得額為基本稅額之計算。因此,張婆婆
先前年度偶有之境外基金投資收益,縱使合計超過 50 萬元之
規定,惟因個人綜合所得稅「屬地主義」之原則,98 年以前
並不會產生境外所得對「排富」規定之影響。
另外,與張婆婆認知相同之多數民眾,對「適用排富規定
所指之所得總額,應指個人綜合所得稅十大類別之所得,並不
包括投資境外基金所生之所得啊?」有所疑問,以下說明:
(內政部 101 年 8 月 3 日台內社字第 1010241810 號函參照)
1. 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所得為「財稅機
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
額」。今有關各區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中所列:
「海外利息所得 (格式 73、媒申註記 S、F)」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格式 76、媒申註記 S、F)」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格式 76、註記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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