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P. 254
248
恩茂公司為營運週轉需要,而於 91 年 3 月間向研訓商銀大甲分
行申貸中小企業融資 7,000 千元,並申請以授權方式移送財團法人中
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簡稱信保基金) 保證 7 成。
依借戶工廠登記證上登載主要生產品為 PE 塑膠袋,惟該分行徵
信調查表實地訪查表記載,借戶實際未從事生產 PE 塑膠袋,而僅從
事 PE 塑膠袋之買賣;亦即借戶雖領有工廠登記證,實際並未從事生
產,依信保基金之規定,是不得以生產事業之資格送保,惟該分行 91
年 8 月仍准予送保並為貸放。
研訓商銀大甲分行 91 年 3 月間查詢恩茂公司於聯徵中心之信用
資料;經查恩茂公司於其他金融機構之短、中期週轉授信總餘額為
33,500 千元,若連同本案 7,000 千元,則恩茂公司於全體金融機構之
借款合計將達 40,500 千元,已超過其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 60,256 千元
(90 年度) 之 50%,不符信用保證基金授權受保規定,僅得以專案申請
方式送保,且保證成數最高僅得為 5 成,超過之 2 成,則不得予以送
保。
本案大甲分行明知借款戶不符合授權融資送保資格,而未以專案
方式送保,而逕以一般授權融資保證案件,移送信保基金保證 7 成。
本案例銀行、借款戶與信保基金間之申貸作業,經查尚有下
列情境需進一步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