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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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行
銀行對墊付國內票款之承作權限,一般會就是否徵提有擔保
品,而授予分行不同權限額度。因此,分行經理人及授信主管
除應按總行規範授信審核制度辦理審核外,並應就授信與徵信
經辦員是否確實依內部規定程序受理、徵信、額度訂定與議定
授信條件,就近督導與管理。並對經辦員提陳擬承作授信條件
及徵信文件之真實性與合理性,負有依其授信專業,加以客觀
與公正審核,其他還需注意的事項,例如:
(1) 墊付國內票款之票據,應以基於商品在國內之銷售或在國
內提供服務等實際交易行為所得,且照會票信良好者為
限。凡票信不佳或無實際交易行為之票據,則不宜受理。
(2) 撥貸時所徵提未到期票據,應由借款人在票據背面背書,
其印鑑需與授信約定書留存印鑑相同,原則上「禁止背書
轉讓」之票據多不予收取。
(3) 對實際交易行為之查證,可選擇金額較大或有融通票據疑
慮者為之,原則上,一般查證金額以票據金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者為多。查證時,不僅以核對發票為唯一依據,
仍得參照其他有關資料認定。凡核對交易憑證者,應於交
易憑證上加蓋「本交易所用之票據已在研訓商銀○○分行
辦理融資」戳記,並影印留存。
(4) 對票據發票人、承兌人之信用查詢,得以電話、票據信用
查詢書表或同業客戶查詢表格查詢,並將查詢結果紀載於
票據明細清單,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