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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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貸款之主管機關

                          1.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文化創意產業之廣告產

                             業、產品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創意生活產業、視
                             覺傳達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及流通服務業為經濟部。

                          2.  文化創意產業之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

                             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產業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3.  文化創意產業之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
                             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為行政院新聞局。

                          4. 文化創意產業之建築設計產業為內政部。


                        (三)申請公司資格


                          1.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如申請人屬文化創意產業者,得為依
                             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事業。

                          2.  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且銀行貸款繳息還本正常;申請人為公

                             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申請人為國營事業機構者,應報經其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始得

                        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公司概況。
                          2. 研究發展內容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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