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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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貸款之主管機關
1.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文化創意產業之廣告產
業、產品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創意生活產業、視
覺傳達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及流通服務業為經濟部。
2. 文化創意產業之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
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產業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3. 文化創意產業之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
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為行政院新聞局。
4. 文化創意產業之建築設計產業為內政部。
(三)申請公司資格
1.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如申請人屬文化創意產業者,得為依
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事業。
2. 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且銀行貸款繳息還本正常;申請人為公
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申請人為國營事業機構者,應報經其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始得
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公司概況。
2. 研究發展內容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