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7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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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
構之保證。」
由於特定種類之智慧財產權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
植物品種權及積體電路布局權) 均屬於可轉讓之權利,得適用
權利質權方式來設定擔保權益,以期符合銀行法第 12 條關於
擔保授信之規定。因此,銀行法中對於智慧財產權融資擔保
雖無直接之規定,但可藉由設定權利質權的方式,作為銀行
融資之標的。
3. 智慧財產權雖然得成為質權設定之標的物,然金融機構在辦
理此項業務時,常常面臨一些風險:
法律權益與商業利益不確保的風險:國內辦理智慧財產權
融資是處於剛起步的階段,環顧國內相關週邊服務尚未成
熟,以致銀行承做智慧財產權作為質押擔保品之融資,係
存在法律權益與商業利益能否確保的風險。例如:是否已
有授權、質押、信託等狀況之稽核,評估鑑價是否具有高
品質之可信度,發生還款逾期時如何主張權益等。
還款來源不確定的風險:在貸款期間,提供擔保之智財權
能否妥善管理與保全,借款人是否按照預定進度,將智財
權進行商業化或事業化,以維持或增加擔保品價值,並能
產生商業利潤,以按期順利繳息還本。
償還債權信用強度不足夠的風險:雖然國內目前相關專案
貸款 (如批次保證) 可承做智慧財產權融資,但均訂有最高
貸款利率或信保基金代償上限,使其成為高風險低利差的
貸款項目,造成銀行承做意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