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P. 333

315






                                3. 風險與對策。
                                4. 計畫執行說明。
                                5. 申請貸款明細。


                                  如主管機關要求時,申請人應檢具智慧財產評價服務機構之智

                             慧財產評價證明文件併同財務審查資料送審。



                             (五)計畫執行期程以 2 年為原則,不得超過 3 年。

                                  貸款額度以核定計畫總經費 80%為上限,貸款額度最高為新

                             臺幣 6,500 萬元;如有政府補助款者,應先扣除之。
                                  其研貸計畫包含研發補助計畫者,如已向其他政府機關提出研

                             發補助申請,應於補助審定後 3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貸計畫
                             之推薦申請,逾期即不予受理。


                                計畫總經費以下列項目為限:
                                1. 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人事費用。

                                2. 消耗性器材、原材料費用及樣品之費用。
                                3. 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4. 無形資產之引進。
                                5. 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或驗證費。

                                6. 差旅費。
                                7. 必要且新購之研究發展設備。



                             (六)本貸款利率應不超過郵政儲金 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

                                     率加年息 2.25%機動計息;郵政儲金 2 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