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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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風險與對策。
4. 計畫執行說明。
5. 申請貸款明細。
如主管機關要求時,申請人應檢具智慧財產評價服務機構之智
慧財產評價證明文件併同財務審查資料送審。
(五)計畫執行期程以 2 年為原則,不得超過 3 年。
貸款額度以核定計畫總經費 80%為上限,貸款額度最高為新
臺幣 6,500 萬元;如有政府補助款者,應先扣除之。
其研貸計畫包含研發補助計畫者,如已向其他政府機關提出研
發補助申請,應於補助審定後 3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貸計畫
之推薦申請,逾期即不予受理。
計畫總經費以下列項目為限:
1. 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人事費用。
2. 消耗性器材、原材料費用及樣品之費用。
3. 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4. 無形資產之引進。
5. 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或驗證費。
6. 差旅費。
7. 必要且新購之研究發展設備。
(六)本貸款利率應不超過郵政儲金 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
率加年息 2.25%機動計息;郵政儲金 2 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