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P. 194
176
(九)撥款
完成前述各項手續後,創業青年應提出借據,作為承辦銀行之
貸款憑證,據以撥付貸款。
(十)其他注意事項
1. 辦理本項貸款案件,若遇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修正青年創
業貸款利率規定,則其貸款利率之採用,以承辦銀行撥貸時所實
施之利率規定為依據。
2. 移送信保基金保證者,應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青年創業貸款信用保證有關規定辦理。
3. 兩人以上共同創辦同一事業者,應俟各申請人貸款手續全部
辦妥核准後,始予撥貸。在未全部辦妥手續以前,不得個別
提前撥貸。
4. 辦理本項貸款手續應由創業青年親自辦理為原則,不宜假手他
人代辦。
5. 創業青年應向其所創事業當地承辦銀行指定之營業單位申請
辦理青年創業貸款。
6. 本貸款均以個人名義申貸,如提供之擔保品登記為所創事業
名義者,得由承辦銀行審核後,變更為以所創事業體名義申
貸,原申請創業貸款之青年並應作連帶保證人。
7. 創業青年若同時申請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但因擔保貸款
未能辦 妥手續而 要求先貸 無擔保貸 款時,且無礙創業之進
行,則得由承辦銀行酌情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