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9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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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戶的資金需求


                            1.  聯合授信合約規定,借款人之產能收購協議不得有重大不利變化,
                               且二大股東對借款人應掌有經營控制權。現在有一外資股東宣佈將

                               其持有之全數股權售予另一家美國高科技公司。爰此,借款人申請
                               聯貸銀行團同意其變更股權結構。

                            2.  近年半導體產業景氣持續低迷,市場產能供過於求,售價一路下
                               跌,致借戶獲利大幅衰退,並二次申請豁免財務承諾,且獲銀行團
                               多數決議同意。

                            3.  因半導體產品價格無法於短期內回升,短期內營收獲利仍無有起
                               色,為免於核算財務承諾時構成違約,而一再申請豁免財務承諾限

                               制,故申請得於財務承諾條款中增列「改善期間」之規定。即同意
                               其於年度及半年度財報核算未達財務承諾規定時,得給予其分別為

                               6 個月及 5 個月之改善期。倘相關財務承諾於該期間獲得改善,即
                               可不視為違約。若於改善期間屆滿時,仍未能改善且未取得銀行團

                               多數決議同意豁免,則構成違約。


                         授信的策略與經驗


                            1.  股權結構上,新股東之實力優於舊股東,可宜予同意。

                            2.  違反財務承諾條款中增列「改善期間」之規定,因大環境惡劣,且
                               期間只有半年,銀行只得接受。

                            3.  本案須獲銀行團 2/3 多數決議同意後,配合修改聯合授信合約中的
                               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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