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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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買賣業而言,其所擁有的存貨性質是「商品存貨」,屬於可直
                        接對外出售的存貨。當淨變現價值低於帳面價值時,依照「成本與淨

                        變現價值孰低法」須認列跌價損失,其損失依據我國會計準則第 10 號
                        公報,需全數計入銷貨成本,方可實際反映企業整體存貨管理績效的

                        優劣,例如:企業的生產政策、存貨管理政策以及存貨價格波動等因
                        素之考量,以提供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完整的資訊。

                            對製造業而言,其存貨性質屬於「製成品存貨」,包括在製品、
                        原物料與零組件等存貨,由於無法直接出售,因此並無「售價」之存

                        在,而必須經由加工生產才能成為「製成品」,出售給經銷商。因
                        此,在製品與原物料的淨變現價值需透過間接估計最終製成品的售
                        價,以取得其淨變現價值。

                            「製成品存貨」於期末評價,若發現成本低於淨變現價值時,其

                        會計處理同買賣業,損失全數列入「銷貨成本」,但對於在製品與原
                        料之評價,如需認列存貨跌價損失時,則須直接對其存貨作減損評

                        價,降低其存貨價值。
                            對在製品而言,由於每年期末需估計其完工百分比與完工進度,

                        進而估計其至完工尚需成本之金額,以求得在製品的淨變現價值。對
                        於尚未投入生產的原物料而言,要確定其至完工尚需成本實屬不易,

                        但其重置成本相對取得容易。因此,國際會計準則指出,在評價原物
                        料等存貨之情況下,其重置成本可以替代淨變現價值,作為最佳估計

                        數。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規定,存貨跌價損失應列入「其他費用及損失」之中,屬於營
                        業費用之範疇,但其並未規定應列入「銷貨成本」項目之中,因為

                        「銷貨成本」代表已出售商品的成本,而此類的存貨跌價損失則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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