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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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是指普通股,普通股給予股東以下權利:
                             1.  表決權:於股東會,股東具有表決權能選任董事、監察人,並
                               對公司重大決策進行決議。

                             2. 分配股息及紅利。

                             3.  優先承購權:公司發行新股時,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
                               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

                             4.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公司進行清算,必須先清償公司債務
                               後,方得將公司財產分配於各股東。


                            證明股權之形式為股票,股票應先編號,載明公司名稱、設立登
                        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日期、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本次發行

                        股數、股票種類與發行之日期等事項,並經主管機關簽證後方能發
                        行。



                        (四)股票發行之考量


                            股票發行前,公司需先考量下列問題:核准發行股份總數多寡?

                        股票發行方式為何?股票發行價格高低?公司發行股票之價值?

                          1. 章定資本

                                 股票之發行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發行之股 數

                             (Authorized Shares)  通常記載於公司章程中,因此又稱為章定資
                             本。章定資本是指公司預期在正常狀況下,對第一次及後續資本

                             之需求總額,經核准發行股份股數可以一次發行,亦可視資金之
                             需要分次發行,故在通常情況下章定資本會大於第一次發行的股

                             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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