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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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數,另行     簽  名。  」實  務上,最     高法院    28  年上  字第  2293  號判

                     例  稱  :「  遺囑  應依法     定  方  式  為之,自    書遺囑    ,  依民法第
                     1190  條  之  規  定,  應 自  書遺囑全  文  ,記  明  年  月  日  ,並  親  自  簽
                     名。  其非依此方      式  為之  者  ,不  生  效力。   」故  已  言明  必須自行

                     手 書  ,不  過  ,在  電 腦 日益  普  及的  現  代,在   電  腦打  字  後  列  印 ,
                     再 於  紙  本  上  簽  名  者 , 仍 應該認  為是  合法  的自  書遺囑   。  至  於代

                     筆 遺囑   ,  第  1194  條明  定 :「  代筆  遺囑   ,由  遺囑   人  指  定  三 人
                     以上之見     證  人,由   遺囑  人口   述  遺囑  意 旨 , 使  見  證  人中之一人
                     筆記  、  宣  讀  、  講  解 ,經  遺囑  人  認  可後,記  明  年  、  月  、日  及代
                     筆人之    姓  名,由見    證 人 全  體  及  遺囑  人 同 行 簽  名,  遺囑  人不能

                     簽 名 者 ,  應  按  指  印  代之。  」
                         從  本案例   中  我  們知道曾老師      先  前已手   寫 了一   份遺囑   ,如

                     有記  明  年  、  月  、日  ,並  親  自  簽  名並  符 合第  1190  條  之要件,
                     則屬  有效之    遺囑  ,不   管 他存   放  在  那  裡。  至 於後來他   央  求老師
                     幫他  用  電  腦打  字  並 列 印 的  遺囑  ,  似屬「  代筆  遺囑   」  ,  但  是,
                     這 份遺囑    欠  缺  上  面 所說的  「三  人以上之見      證  人  」、「  由見  證

                     人 全  體  及  遺囑  人  同 行 簽 名  」  等要件,完   全 不  具  備  代筆  遺囑  的
                     法 定要件。另一       方面   ,由於    內政部   曾就   「 關於代筆     遺囑  以 電

                     腦打  字  作成,是    否符   合民法第      1194  條規  定 」  乙  案  詢  問  法 務
                     部 ,  法  務  部指  出,  民法第   73  條明  定  :「法律    行為,不     依法
                     定 方  式  者  ,無效。   但法律   另有   規  定  者 ,不在  此限   。  」故法律

                     行為是    否  合乎  『  法  定  方  式』  ,可  決  定  法律  行為  本身  是  否  有
                     效,  而該條文     中  『 使 見 證  人中之一人筆記        』  即  係  指親  自  執 筆
                     書 寫  才  算  合乎法  定 方 式 ,打   字方  式  並 非法律   所  規  定的  方  式 ,

                     依照民法第       73  條 之 規 定,這    種  遺囑  當 屬 無效。所以,曾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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