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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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數,另行 簽 名。 」實 務上,最 高法院 28 年上 字第 2293 號判
例 稱 :「 遺囑 應依法 定 方 式 為之,自 書遺囑 , 依民法第
1190 條 之 規 定, 應 自 書遺囑全 文 ,記 明 年 月 日 ,並 親 自 簽
名。 其非依此方 式 為之 者 ,不 生 效力。 」故 已 言明 必須自行
手 書 ,不 過 ,在 電 腦 日益 普 及的 現 代,在 電 腦打 字 後 列 印 ,
再 於 紙 本 上 簽 名 者 , 仍 應該認 為是 合法 的自 書遺囑 。 至 於代
筆 遺囑 , 第 1194 條明 定 :「 代筆 遺囑 ,由 遺囑 人 指 定 三 人
以上之見 證 人,由 遺囑 人口 述 遺囑 意 旨 , 使 見 證 人中之一人
筆記 、 宣 讀 、 講 解 ,經 遺囑 人 認 可後,記 明 年 、 月 、日 及代
筆人之 姓 名,由見 證 人 全 體 及 遺囑 人 同 行 簽 名, 遺囑 人不能
簽 名 者 , 應 按 指 印 代之。 」
從 本案例 中 我 們知道曾老師 先 前已手 寫 了一 份遺囑 ,如
有記 明 年 、 月 、日 ,並 親 自 簽 名並 符 合第 1190 條 之要件,
則屬 有效之 遺囑 ,不 管 他存 放 在 那 裡。 至 於後來他 央 求老師
幫他 用 電 腦打 字 並 列 印 的 遺囑 , 似屬「 代筆 遺囑 」 , 但 是,
這 份遺囑 欠 缺 上 面 所說的 「三 人以上之見 證 人 」、「 由見 證
人 全 體 及 遺囑 人 同 行 簽 名 」 等要件,完 全 不 具 備 代筆 遺囑 的
法 定要件。另一 方面 ,由於 內政部 曾就 「 關於代筆 遺囑 以 電
腦打 字 作成,是 否符 合民法第 1194 條規 定 」 乙 案 詢 問 法 務
部 , 法 務 部指 出, 民法第 73 條明 定 :「法律 行為,不 依法
定 方 式 者 ,無效。 但法律 另有 規 定 者 ,不在 此限 。 」故法律
行為是 否 合乎 『 法 定 方 式』 ,可 決 定 法律 行為 本身 是 否 有
效, 而該條文 中 『 使 見 證 人中之一人筆記 』 即 係 指親 自 執 筆
書 寫 才 算 合乎法 定 方 式 ,打 字方 式 並 非法律 所 規 定的 方 式 ,
依照民法第 73 條 之 規 定,這 種 遺囑 當 屬 無效。所以,曾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