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9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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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36 債務繼承、拋棄繼承與遺囑 379
之。 」 以 避免遺 產 遭 受 損害 。
案例二 中的 詹 李 玉娥 生 前曾向 某農 會 借 款 300 萬 元,由
於 其 已無力給付 貸 款 本 息, 農 會在 其 98 年 2 月 19 日過 世 前
已催 討 多 次未果 ,當時 仍 為 舊 法 時期,沒有當然 限 定 繼承 之
適用 。 詹 李 玉娥丈 夫 詹 國 全 及 三 名已成年 子女 詹妙蟬 、 詹妙
齡 、 詹妙 婷 向 嘉 義 地 方法院 聲 請 拋棄 對 死者 之 繼承 權 ,必須
在 詹 李 玉娥 死 後 三 個 月 的 98 年 5 月 19 日 前 提 出,並 同 時 通
知 次 一 順序繼承 人 詹 李 玉娥 的 母 親 李 張見,然 而 李 張見不 識
字 ,收到 通 知也 疏 未 為任何行動,這 點 在 民法 上 似乎 沒有 補
救 之道,也就是說, 李 張見還是要 負 普 通 繼承 的 責 任。所
以, 農 會以 李 張見為 詹 李 玉娥 的 唯 一 繼承 人,向 嘉 義 地 方法
院 起 訴請求 其償 還 借 款 本 息 334 萬 元, 仍 屬合法 。
三、遺囑效力
遺囑 是一 種 典型 的單 方法律 行為, 依據第 1186 條規
定, 除 無行為能力人及 未 滿十六歲 之 限制 行為能力人外,任
1 。 遺囑 的 方 式 規 定在 第 1189 條規 定 :
立
何人都可以
遺囑
「 遺囑 應依 左 列方 式 之一為之 : 一 、 自 書遺囑 。 二、 公 證 遺
囑 。 三、密 封 遺囑 。 四、 代筆 遺囑 。 五 、 口 授
遺囑 。 」共 有 五 種 。 其 中與 案例三 有關的是自
書遺囑
為 :「 與代筆 書遺囑 遺囑 者 二種 應 。 依據第 1190 文 ,記 條 ,自 年 書遺囑 月 、日 的 方 式
自
,
明
書遺囑全
、
,並
自
親 自 簽 名 ; 如有 增減 、 塗 改 , 應 註 明 增減 、 塗 改 之 處 所及 字
1
第 1186 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 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
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 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