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9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P. 379

Lesson 35   權利的繼承與義務的繼承        369



                           機構尚   必須   追 查借  款人   生  前  處分  財產之  情  況  ,如  案例  中 劉偉

                           華  在  生  前曾將名下的一      棟價值    2,000  萬 元的  住宅  過  戶給  孫  女
                           劉愛婷   ,因   劉愛婷   本身   也是  繼承   人之一,     故  這  棟住宅  應視  為
                           遺  產的一  部分   ,並  按贈   與時的    2,000  萬 元 計 算,這    樣再  加  計

                           300  萬  元存款,  劉偉華    的  遺  產  應  為  2,300  萬  元。
                               民法  新  規 定 固 然在保    障  無  辜 之債務  繼承   人,然   而  , 繼承

                           人如有   意圖   隱匿  相關事    實  ,  造 成債  權  人  損失  之  情  況 , 新 法亦
                           有  制  裁  規  定如下  :
                                1.   繼承  人  違反  第  1158  條至第  1160  條 之 規 定,  致  被  繼
                                  承 人之債    權  人  受  有  損害  者  ,  應負  賠  償  之  責  。前  項受

                                  有 損害   之人,對於不當         受  領  之債  權  人  或受  遺贈  人,
                                  得請求返還       其  不當  受  領  之數  額 。  繼承  人對於不當     受

                                  領 之債   權  人  或受  遺贈  人,不得請求返還          其  不當  受  領
                                  之數   額 。 ( 第  1161  條  )
                                2.   繼承  人中有下   列  各款  情  事之一   者  ,不得主張      限  定  繼
                                  承 之利   益:  ( 一  ) 隱匿  遺  產  情  節 重 大。  (  二  )  在  遺  產 清  冊

                                  為  虛偽  之記   載  情  節  重  大。  ( 三  )  意圖  詐  害  被  繼承  人之
                                  債 權  人之  權 利  而  為  遺  產之  處分  。 ( 第  1163  條  )

                               本案例    中,  劉偉華    的  繼承  人 包括  已成年的     方  麗  敏 、 劉敬

                           地  、  劉敬  人以及  未  成年的   劉  小  梅   (  以有  認  領  為前  提  )   和 劉愛
                           婷  ,由於  繼承   的債務    3,000  萬 元大於   遺 產  2,300  萬 元,因   此
                                             ,
                                               負清償責
                                                         任。
                                           限
                           只以所得
                                    遺
                                                                     帶責
                                                                                待清
                                                                         任,必
                                                                負
                           一,  但  在  未清償  產為  匯  通  銀行前,  該 五 人 雖  其應  連 繼  分  各為  五  分  之
                                                              仍
                           償  後,  彼此  之間  才 可主張    分  擔問  題  。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