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6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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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權清償 期在 遺 產 分割 後 者 ,自 清償 期 屆滿 時 起 ,經 過 五 年 而
免 除 。 」 也就是說,如 徵 得債 權 人 同意者 ,不是 合意 由 其 中
一人 概 括 承 受 ,就是大家各 分 一 部分 ,各 繼承 人可 立即 免 除
連 帶責 任, 而 債 權 人當然有不 同意 的 權 利。 至 於 繼承 人可 否
要求 按 應 繼 分 之比 例 來 分 擔債務, 依據第 1153 條第 2 項規
定 :「 繼承 人相 互 間對於被 繼承 人之債務, 除法律 另有 規 定
或 另有 約 定外, 按 其應 繼 分 比 例負 擔之。 」條文 中特別 指明
「 繼承 人相 互 間 」 , 足 見要主張 應 繼 分 只能在 繼承 人之間主
張,不能對債 權 人主張, 本案例 中大家並沒有這 麼 說,不 過
仍 然可以 和 匯 通 銀行商 量 一下。
本案例 是一個特別 冷酷 的 故 事,就是 繼承 人當中有 十歲
的 劉 小 梅 和 七歲 的 劉愛婷 ,她們都 尚 未 成年,還是 限制 行為
能力人,就必須 承 擔 起 高 達 3,000 萬 元的連 帶 債務, 未 來的
漫 長 人 生 將要 始 終背 負 著 父親 及 爺爺 的 「原 罪 」 , 確實 令 人
同情 !然 而「欠 債還 錢 , 天 經地 義」 , 兩 家銀行的催 討 也不
是 恃 強 凌弱 !問 題 就出在 過 去 民法 採 取 概 括 繼承 的 原則 , 雖
然有 拋棄 繼承 及 限 定 繼承 制 度 做為 配 套 , 但 並 非 每 個 民 眾 都
懂 法律 , 尤其 是無行為能力人 或限制 行為能力人以及 社 經地
位較 低 下的 弱勢 族 群 ,他們如何 生 存下來就是一個 難題 , 更
何 況 要知道在 法 定期 限內 上 法院 辦理相關手續 ?而 就因為他
們 生 在這個家 庭 就必須 背 負 這 種「 天 上掉下來的債務 」或
「 與 生 俱 來的 負 債 」 , 永 遠 不得 翻 身 !以 致 於這 種 孤 兒 寡 婦
的 悲 劇層 出不 窮 , 而 如 果 他們在 死者生 前 享 受過 這 些 債務換
取 來的 福 利 倒 也還好,可 怕 的是 像 某些 案例 中 替 朋 友 作保的
保 證 債務,這 種 看 不到, 甚至 繼承 人也 未 必知 悉 , 更 沒有 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