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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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1 消費者債務協商 215
清理 條 例 」 ( 下簡 稱 債 清 條 例 ) , 希望 一 舉解決 這個 社會問
題 。
消債條 例 的 立法目 的 是 要讓已經負擔很多重債務 而 沒有
辦法 還的消費者, 可 以經由 法 定的程序, 按照 消費者個人的
能 力 , 先與 金融機構協商 解決 如 果 協商不成, 再聲 請 法院 協
助處理 , 自己 還 可 以 決 定要 採 行更生或 清算方式清理其 債
務, 並兼顧 債 權 人 之 利 益 ,使消費者得以重建 其 經濟生 活 。
該條 例全文洋洋灑灑共 158 條,已於 97 年 4 月 11 日 施
行, 其 中 主 要 規 定 是 在「更生」及「 清算 」 兩部分 ,這
兩 個程序都 是 要在債務人 住所地 的 地方法院 進行, 其 中
「更生」 規 定的內 容類似公司法 的「 公司 重 整 」,「 清
算 」 規 定的內 容類似 破 產法 的「破 產 」,都 屬 於 所謂
「非 訟事件 」,不僅 對 一 般 債務人 而言 較為 複雜 , 對法
院而言也將 增 加 不 少 負擔。
為 避 免債務人大 量湧 入 法院聲 請更生或 清算 ,造成
司法 資源的 佔 用, 所 以,本條 例第 151 條乃 規 定,債務
人 對 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 自 用 住宅 借款、信用卡或現金
卡 契約而 負債務,在 聲 請更生或 清算 前,應 先 行 與最 大債 權
金融機構請 求 協商債務 清償方案 , 並表明共同 協商 之 意 旨 。
一 旦 債務人 與 金融機構協商成 立 者, 就 不得 聲 請更生或 清
算 , 除 非因不 可歸責 於 己之事 由, 致履 行 顯 有重大 困 難者,
不在 此限 。 此外 ,本條 例 施行前,債務人 依 金融 主管 機關協
調 成 立之 中華 民 國銀行 公會會 員, 辦理 消費金融 案件 無擔 保
債務協商機 制與 金融機構成 立之 協商, 也 不得 聲 請更生或 清
算 。但 依據 施行 細則第 42 條 規 定 : 「本條 例 施行前,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