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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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1   消費者債務協商     215



                           清理  條  例  」  (  下簡  稱  債  清  條  例  )  ,  希望  一  舉解決  這個  社會問

                           題  。
                               消債條    例 的 立法目    的  是  要讓已經負擔很多重債務            而 沒有
                           辦法  還的消費者,       可  以經由   法 定的程序,       按照  消費者個人的

                           能  力  ,  先與  金融機構協商     解決  如  果 協商不成,      再聲  請  法院  協
                           助處理   ,  自己  還  可  以  決  定要  採  行更生或   清算方式清理其         債

                           務,  並兼顧    債 權 人  之  利  益  ,使消費者得以重建        其  經濟生   活  。
                           該條  例全文洋洋灑灑共            158  條,已於     97  年  4  月  11  日  施
                           行,  其  中  主  要  規  定  是  在「更生」及「      清算   」  兩部分    ,這
                           兩  個程序都     是  要在債務人      住所地    的  地方法院     進行,     其  中

                           「更生」     規  定的內    容類似公司法        的「   公司   重  整  」,「   清
                           算  」  規  定的內   容類似    破  產法   的「破    產  」,都    屬  於  所謂

                           「非  訟事件     」,不僅     對  一  般  債務人   而言  較為   複雜   ,  對法
                           院而言也將      增  加  不  少  負擔。
                               為  避  免債務人大      量湧   入  法院聲    請更生或     清算   ,造成
                           司法  資源的    佔  用,   所  以,本條    例第    151  條乃   規  定,債務

                           人  對  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           自  用 住宅  借款、信用卡或現金
                           卡  契約而  負債務,在       聲  請更生或    清算  前,應    先  行  與最  大債  權

                           金融機構請      求 協商債務     清償方案     , 並表明共同      協商  之  意 旨  。
                           一  旦  債務人  與  金融機構協商成         立  者,  就  不得  聲  請更生或    清
                           算  ,  除  非因不  可歸責   於  己之事  由,   致履  行  顯  有重大  困  難者,

                           不在  此限  。  此外  ,本條    例  施行前,債務人        依  金融  主管  機關協
                           調  成  立之  中華  民 國銀行   公會會   員,   辦理  消費金融     案件   無擔  保
                           債務協商機      制與  金融機構成      立之   協商,   也  不得  聲  請更生或    清

                           算  。但  依據  施行  細則第     42  條 規 定 :  「本條   例  施行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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