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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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4 負責人之侵權行為 141
3. 監察人
4. 檢查人
5. 重整人
6. 重整監督人
7. 清算人
執行業務之 股 東 或 董 事 和公司之 經 理人 雖 然都是 負 責
人,但兩者大不相 同 ,執行業務之 股 東 或 董 事 不 問 是 否 從 事
職 務 範圍內 之行為,都是 負 責 人,但 經 理人、 清算 人、發 起
人、 監察 人、 檢 查 人、 重 整 人或 重 整 監督 人等,則必須在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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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職 務 範圍內 之行為,才是 負 責 人 。 何謂 「 職 務 範圍
內 」?司 法判 解或 經濟部 之 函 釋 似 乎 均 未 加以定 義 , 惟查 民
法第 188 條 第 1 項 亦 有「執行 職 務」之用語, 如 參 酌 最高 法
院 42 年 臺 上 字第 1224 號 判例 :「 民法第 188 條 第 1 項 所謂
受僱 人因執行 職 務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權 利 ,不 僅指受僱 人因執
行 其所受 命令 ,或 委 託 之 職 務 自體 ,或執行該 職 務 所 必要之
行為,而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權 利 者而 言 , 即受僱 人之行為,在
客 觀 上 足 認 為與 其 執行 職 務有 關 ,而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權 利
者, 就 令 其 為 自 己 利 益 所 為 亦 應 包括 在 內 。」而 較 新的 判 決
如 最高 法院 86 年 度 臺 上 字第 1497 號 民事判 決 亦 持 同 樣 標
準:「 民法第 188 條 第 1 項 所謂受僱 人因執行 職 務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權 利 ,不 僅指受僱 人因執行 其所受 命令 ,或 委 託 之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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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經濟部 55 年 6 月 27 日商字第 14585 號函之解釋: 「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
圍內始為公司負責人,查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照公司法 ( 舊 ) 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為執行業務之股東或董事,經理人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僅於執行職務
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兩者權限不同, 如執行業務股東缺席應依法另行
推選不能以經理對外代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