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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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4   負責人之侵權行為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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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檢查人
                                                                           5.   重整人
                                                                           6.   重整監督人
                                                                           7.  清算人

                               執行業務之       股  東  或  董  事  和公司之  經  理人  雖  然都是   負  責
                           人,但兩者大不相         同  ,執行業務之       股  東  或  董  事  不  問 是 否 從  事

                           職  務  範圍內  之行為,都是       負  責 人,但   經  理人、   清算  人、發    起
                           人、  監察  人、   檢 查  人、  重  整  人或  重 整  監督  人等,則必須在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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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職  務  範圍內  之行為,才是         負  責  人  。  何謂  「  職  務  範圍
                           內  」?司  法判   解或  經濟部    之  函 釋 似 乎  均  未  加以定  義 , 惟查  民
                           法第   188  條  第  1  項 亦  有「執行  職  務」之用語,     如 參 酌  最高  法
                           院  42  年  臺  上  字第  1224  號  判例  :「  民法第  188  條 第  1  項  所謂

                           受僱  人因執行     職 務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權  利  ,不  僅指受僱     人因執
                           行  其所受  命令   ,或  委  託  之  職  務 自體  ,或執行該    職  務 所 必要之
                           行為,而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權    利 者而   言  ,  即受僱  人之行為,在

                           客  觀  上  足  認  為與  其  執行  職  務有  關  ,而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權  利
                           者,  就  令  其 為 自 己  利  益  所  為  亦 應 包括  在  內  。」而  較 新的  判  決
                           如  最高  法院   86  年  度  臺  上  字第  1497  號  民事判  決 亦 持 同  樣  標

                           準:「   民法第    188  條  第  1  項  所謂受僱  人因執行    職 務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權    利  ,不  僅指受僱     人因執行     其所受    命令  ,或  委  託 之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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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經濟部  55  年  6  月  27  日商字第  14585  號函之解釋:  「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
                            圍內始為公司負責人,查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照公司法                   (  舊 )   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為執行業務之股東或董事,經理人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僅於執行職務
                            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兩者權限不同,              如執行業務股東缺席應依法另行
                            推選不能以經理對外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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