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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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以上訴人 (中區國稅局) 調查基準日之資金最後流
向者認定係受贈人,與經驗法則並無相違背,且可避
免招致重複課徵贈與稅之情事。至於○○ (王伯伯) 先
將資金轉存入中間人○○ (孫子女) 等人,上訴人既認
非贈與而認該期間係分散利息所得逃漏綜合所得稅,
二者並無相衝突矛盾之處。
偷雞不著蝕把米
本案於 96 年判定時,王伯伯已經過世,由四名子女承受
訴訟。贈與稅約共 2,894 萬元,罰鍰共計 2,894 萬元,合計
5,788 萬元。本案於 88 年進入行政訴訟時,先繳交一半金額,
待確定敗訴時,再繳交剩餘一半,此晚繳金額還要加計利息給
國庫。另外,王伯伯當時 64 筆匯款中,有 10 筆先匯入親友帳
戶做定存,最後才轉存到 6 位孫子女帳戶;此行為又涉及利用
人頭分散利息所得逃漏申報,此部份還要補稅。綜上以觀,只
能用得不償失形容。就算王伯伯把匯款總金額 1 億元都不做贈
與,留在名下計入遺產,以當年遺產稅率 50%計算都不會這麼
「貴」!
本案圖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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