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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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以上訴人 (中區國稅局)  調查基準日之資金最後流
                                     向者認定係受贈人,與經驗法則並無相違背,且可避

                                     免招致重複課徵贈與稅之情事。至於○○ (王伯伯)  先
                                     將資金轉存入中間人○○ (孫子女)  等人,上訴人既認

                                     非贈與而認該期間係分散利息所得逃漏綜合所得稅,
                                     二者並無相衝突矛盾之處。



                                  偷雞不著蝕把米

                                       本案於 96 年判定時,王伯伯已經過世,由四名子女承受

                                  訴訟。贈與稅約共 2,894 萬元,罰鍰共計 2,894 萬元,合計
                                  5,788 萬元。本案於 88 年進入行政訴訟時,先繳交一半金額,

                                  待確定敗訴時,再繳交剩餘一半,此晚繳金額還要加計利息給
                                  國庫。另外,王伯伯當時 64 筆匯款中,有 10 筆先匯入親友帳
                                  戶做定存,最後才轉存到 6 位孫子女帳戶;此行為又涉及利用

                                  人頭分散利息所得逃漏申報,此部份還要補稅。綜上以觀,只
                                  能用得不償失形容。就算王伯伯把匯款總金額 1 億元都不做贈

                                  與,留在名下計入遺產,以當年遺產稅率 50%計算都不會這麼
                                  「貴」!

                                       本案圖解如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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