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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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還是委任關係?


                                 如果國稅局以利息所得異常作為查稅選案標準,則王伯伯
                             利用多家銀行或拆單來匯款,也無隱匿效果。王伯伯對國稅局
                             核課贈與稅表示不服,進行行政訴訟,並主張:孫子女等六人

                             只是提供帳戶供王伯伯存錢,不清楚多少金額,亦未曾領取帳
                             戶內之本金或利息,更未親自申報定存利息所得,王家孫子女

                             之印章及定存單都由王伯伯保管,孫子女根本領不到錢,對各
                             筆定期存款並無處分權。所以,王伯伯與孫子女六人之間沒有
                             「贈與之合意」可言。

                                 但是國稅局反駁:

                                    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原以占有為要件,該等存款既
                               係以受贈人之名義存入,其物權即為存款人所有,在

                               未提領以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之主
                               體無從確定,物權陷於紊亂 (前行政法院 62 年判字第

                               127 號判例參照)。

                                 最後,最高行政法院審判長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
                             小康、帥嘉寶等諸位法官於 96 年 9 月 20 日以判字第 01692 號

                             判決王伯伯敗訴,理由摘錄如下:

                                    探究○○ (王伯伯)  行為之真義及依實質課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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