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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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3 信託與所得稅 83
1 , 500 , 000 1 , 500 , 000 1 , 500 , 000 1 , 500 , 000
+ + + = 5 , 711 , 593
1 2 3 4
( 1 + 0 . 02 ) ( 1 + 0 . 02 ) ( 1 + 0 . 02 ) ( 1 + 0 . 02 )
至於計入 蕭何先 生綜合所得的 金 額為 4,288,407 元 (10,000,000-
5,711,593) ,所得類別 均 為其他所得。
又 該 1,000 萬元的信託財產,於 96 年度發生 200,000 元的利 息 收入,
其中 114,232 元應計入 張良先 生的綜合所得,計算式:
5 , 711 , 593
200,000× =114,232 ,其 餘 的 85,768 元應計入 蕭何先 生的綜合所
10 , 000 , 000
得,所得類別 均 為利 息 所得。
五、受益人享有部分的信託利益權利
(一)單一型
該類型的信託利益權利,係指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利益,並非上 述 四
類型信託利益其中一種的 全 部,而是享有其信託利益的一部分,應按其受
益 比 率計算受益人的所得。
日 移
月
南 海公司與
99
轉 現 金 500 萬元 珠江 銀行訂定信託契約,約定 銀行,信託期間為 96 南 海公司於 月 1 日至 96 年 7 年 6 1 月 30
7
年
給珠江
日,而 珠江 銀行於信託關係 結束 時,將信託財產 本金 的 半數給 付其研發部
門 的 經 理高 創意先 生, 假 設信託成立時 郵 政 儲金匯業局 一年期定期 儲金固
定利率為 2% ,則信託成立年度應計入高 創意先 生綜合所得的 金 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