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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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相關疑難問題  367


















                                  本公司以繳交 10%保證金方式委託國內甲銀行開立信用狀乙紙,向

                             日本某公司採購價值 10 萬美元化學原料乙批,為便於辦理擔保提貨,信
                             用狀上載明附加條款「押匯文件影本請於裝船後儘速送交進口商」,但

                             本  公  司  收  到  出  口  商  寄  來  之  押  匯  文  件  影  本  後  發  現  ,  提  單  副  本  之  受  貨  人
                             (Consignee)  誤植為乙銀行,而非「甲銀行」,因而無法向開狀銀行辦理

                             擔保提貨手續。請問,若本公司急於提貨有何補救措施?




                                  以信用狀方式進口之貨品,進口商欲提貨時,在正常情形下,應到

                             開狀銀行領取貨運單據,惟今國際海空航運發達,在距離較近之進口地

                             區如香港、新加坡及日本等地,進口貨品先到埠,而其進口之正本貨運
                             單據尚未寄達開狀銀行之情形屢見不鮮,此時若進口商欲節省海關倉儲
                             費用,或急需提取貨品時,可憑國外出口商寄來之押匯文件影本  (Non-

                             Negotiable  Copy)  向開狀銀行辦理擔保提貨手續,由開狀銀行簽發「擔保

                             提貨書」,憑以持往船運公司或其代理行辦理提貨。開狀銀行俟押匯文
                             件送達後再持 B/L 正本向船務公司或其代理人換回先前簽發之「擔保提

                             貨書」以解除保證責任。
                                  由於提單係運送人表明將貨物運達目的地交付指示之受貨人之運送

                             契約,目的地之船務公司或其代理人接受擔保提貨前必先確認誰是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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