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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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相關疑難問題 367
本公司以繳交 10%保證金方式委託國內甲銀行開立信用狀乙紙,向
日本某公司採購價值 10 萬美元化學原料乙批,為便於辦理擔保提貨,信
用狀上載明附加條款「押匯文件影本請於裝船後儘速送交進口商」,但
本 公 司 收 到 出 口 商 寄 來 之 押 匯 文 件 影 本 後 發 現 , 提 單 副 本 之 受 貨 人
(Consignee) 誤植為乙銀行,而非「甲銀行」,因而無法向開狀銀行辦理
擔保提貨手續。請問,若本公司急於提貨有何補救措施?
以信用狀方式進口之貨品,進口商欲提貨時,在正常情形下,應到
開狀銀行領取貨運單據,惟今國際海空航運發達,在距離較近之進口地
區如香港、新加坡及日本等地,進口貨品先到埠,而其進口之正本貨運
單據尚未寄達開狀銀行之情形屢見不鮮,此時若進口商欲節省海關倉儲
費用,或急需提取貨品時,可憑國外出口商寄來之押匯文件影本 (Non-
Negotiable Copy) 向開狀銀行辦理擔保提貨手續,由開狀銀行簽發「擔保
提貨書」,憑以持往船運公司或其代理行辦理提貨。開狀銀行俟押匯文
件送達後再持 B/L 正本向船務公司或其代理人換回先前簽發之「擔保提
貨書」以解除保證責任。
由於提單係運送人表明將貨物運達目的地交付指示之受貨人之運送
契約,目的地之船務公司或其代理人接受擔保提貨前必先確認誰是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