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3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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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企業信用風險之移轉機制           375




                             書  , 向其  他 銀  行 洽 詢 融  資 事宜  。

                                1.   承保對象

                                       本保  險以    1  年期以上分期      償付價    款 方式輸出     整廠設   備  、機  器

                                  產品、    其 他 資  本 財或提    供技  術  及 勞 務,而    於 貨物   裝船  或 技  術 勞  務
                                  提 供  前,收   取  總 價 金  15%  以上  預付  款,   並 持  有買  方銀  行之   付  款 保

                                  證  (L/C  或  L/G)   或 輸出  契 約當事  人為   國 外政  府  機 構 之 輸出交    易為
                                  保 險對   象  。

                                2.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出  囗  廠商。

                                3.   保險標的

                                       以  輸出  貨物之   延 付  貨 價 或提   供技  術  或 勞 務之   價 款及  其  利 息  為

                                  保 險  標  的。

                                4.   承保範圍

                                       中  國輸出   入 銀 行對   於被保    險人依   輸出   契 約  或 技 術  及 勞 務提  供

                                                                         因發
                                                                      ,
                                                                                           險或政
                                                                             生下列信用
                                                                                        危
                                  契 約  , 輸出  致 貨物或提    供技  術 及  勞 務 後 術  及  勞  務之  價  款而  遭  受之  損
                                       險,
                                                                 供技
                                  治危
                                              不能收回貨款或提
                                         賠
                                           償
                                  失
                                    ,負
                                             責任。
                                  (1)
                                     信用
                                      a.   簽訂 危  險    約 之對     方於本保  險成  立後宣告  破  產 者 。
                                            契
                                      b.   簽訂  契  約 之對  方 遲 延履  行 其債  務在   6   個月以上   者 ,但以不
                                        可 歸  責 於被保   險人之    情事者    為限。
                                  (2)   政 治危  險
                                      a.   輸出目  的 地 政 府 實施  禁止   或限  制 外 匯交   易或貨物進      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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