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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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 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 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 其他合法收入。
參、投資者保護基金之使用
投資者保護基金之用途如下:
1. 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
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2. 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肆、台灣投資人保護相關辦法
台灣於 2002 年 7 月 17 日公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並於 2009 年 5 月 20 日修訂。該法保護範圍除證券投資人外,擴及期貨交
易人,並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成立提供法
律依據。另規定為利業務之推動,應設置保護基金;保護基金除捐助財產
外,其來源如下:
1. 各證券商應於每月十日前,按其前月份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
之萬分之零點零二八五提撥之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