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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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職責
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職責為:
1. 籌集、管理和運作基金;
2. 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3. 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採取行政接管、託管經營
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4. 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 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維護基金權益;
6. 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
全的重大風險時,向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對證券公司運營
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
7. 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
貳、投資者保護基金之來源
投資者保護基金之來源如下:
1. 為上海、深圳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交易經手
費的 20%納入基金;
2. 所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 0.5%至 5%繳納
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