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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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職責






                               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職責為:

                               1. 籌集、管理和運作基金;
                               2. 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3.  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採取行政接管、託管經營
                                  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4. 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 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維護基金權益;

                               6.  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
                                  全的重大風險時,向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對證券公司運營

                                  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
                               7. 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





                                           貳、投資者保護基金之來源






                               投資者保護基金之來源如下:

                               1.  為上海、深圳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交易經手
                                  費的 20%納入基金;

                               2.  所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 0.5%至 5%繳納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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