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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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大陸QFII之現況






                               大陸於 2002 年 11 月發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投資管理暫行辦

                           法》,允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投資大陸境內市場,2003 年 5 月瑞
                           士銀行 (USB AG) 獲得第一家 QFII 之資格。

                               2006 年 8 月 24 日頒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投資管理辦法》,規
                           範相關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式、託管、登記和結算、投資運作、資金管理及

                           監督管理等事宜,內容詳附錄。同日公布之「關於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大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

                           者 (QFII)  包含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及其他機構
                           投資者 (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託公司及政府投資管理公司

                           等),其資格條件分別如下:

                               1.  基金管理公司:經營資產管理業務 5 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

                                  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 50 億美元;
                               2.  保險公司:成立 5 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證券資產不少於

                                  50 億美元;
                               3.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 30 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於 10 億美元,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 100 億美元;
                               4.  商業銀行: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在世界排名前 100 名以

                                  內,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 100 億美元;
                               5.  其他機構投資者:成立 5 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

                                  證券資產不少於 50 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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