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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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對動產無 益執行之 禁止
( 一 ) 強制執行法 第 50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應 查封動產 之 賣
得 價 金, 清償 強制執行 費 用後, 無 賸 餘之可能者,執
行法院 不 得 查封 。 依 此 規 定, 查封 前 認 為 無 賸 餘者 不
得
價
之 查封 金,可由執行人員本於 。所 謂賣 得 價 金,指 該動產如 識及 果 拍賣 判 可能 之, 獲 得
經
其知
驗
斷
必
要時 亦 可 請鑑 定人 鑑 定 ( 註一 ) 。
( 二 ) 同 法 第 50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查封 物 賣 得 價 金,於 清
償優先 債權及強制執行 費 用後, 無 賸 餘之可能者,執
行法院應 撤銷查封 , 將查封 物 返還 債務人。 依 此 規
定, 查封 後 認 為 無 賸 餘者應 撤銷查封 。 蓋 查封 時雖 預
期 查封動產 之 賣 得 價 金, 清償 強制執行 費 用後,有 賸
餘之可能,但 查封 後因有 優先 債權人參與分配或 查封
物
強制執行 價 值 貶 落, 用後, 依 執行人員之 無 賸 餘可能者,自 估價 ,於 清償優先 能為 無 債權及
費
不
益之執
四 、 對不動產無 行 ( 註一 ) 。 禁止
益執行之
( 一 ) 不動產無 益執行 禁止原則 ,乃 禁止普通 債權人及 順
位 在後之 優先 受 償 權人 聲請 執行, 若 由 順 位 在 先 之
優先 受 償 權人 聲請 強制執行者, 不 生 無 實益之問題
( 註 二 ) 。
( 二 ) 強制執行法 第 80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不動產 之 拍賣
最 低 價額不足清償優先 債權及強制執行 費 用者,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