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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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對動產無     益執行之    禁止
                 ( 一 ) 強制執行法   第  50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應  查封動產  之 賣

                     得  價 金,  清償  強制執行     費 用後,   無 賸  餘之可能者,執
                     行法院   不 得  查封  。  依  此  規 定,  查封  前  認  為  無 賸 餘者  不
                     得

                       價
                     之  查封 金,可由執行人員本於 。所  謂賣  得  價  金,指  該動產如  識及  果  拍賣 判  可能 之,  獲  得
                                                        經
                                               其知
                                                          驗
                                                              斷
                                                                     必
                     要時  亦 可 請鑑  定人   鑑 定  (  註一  ) 。
                 ( 二 ) 同 法 第  50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查封  物 賣 得 價 金,於  清
                     償優先   債權及強制執行         費 用後,   無 賸  餘之可能者,執
                     行法院應     撤銷查封     ,  將查封   物  返還  債務人。     依  此  規
                     定,  查封  後  認 為  無  賸  餘者應  撤銷查封    。  蓋  查封  時雖  預
                     期  查封動產    之 賣  得  價  金,  清償  強制執行   費  用後,有    賸

                     餘之可能,但       查封  後因有    優先  債權人參與分配或         查封
                     物
                     強制執行  價  值  貶  落, 用後,  依  執行人員之 無  賸  餘可能者,自  估價  ,於  清償優先 能為  無  債權及
                             費
                                                        不
                                                                益之執
               四 、 對不動產無 行  (  註一  ) 。    禁止
                              益執行之
                   ( 一 ) 不動產無   益執行   禁止原則     ,乃  禁止普通     債權人及     順

                       位 在後之    優先  受 償 權人   聲請  執行,    若  由  順 位 在 先 之
                       優先  受  償  權人  聲請  強制執行者,      不  生  無  實益之問題
                       ( 註 二 ) 。
                   ( 二 ) 強制執行法   第  80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不動產  之 拍賣

                       最 低  價額不足清償優先         債權及強制執行        費 用者,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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