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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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保險   監督管    理機構規定。


                        (五)經營禁止行為

                            根據中國《保險法》第             116  條的規定,保險       公司及    其工作人員在保險

                        業務活動中     不得有下     列行為:

                            1.   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           受益人。
                            2.   對投保人  隱瞞  與保險合同有       關的重要     情況  。
                            3.   阻礙  投保人  履行本法規定的        如實告知     義務,或者      誘導其不履      行本法
                               規定的   如實告知     義務。

                            4.   給予或者承    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              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            外的
                               保險費   回扣   或者其   他利益    。
                            5.   拒不依  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
                            6.   故意編造未    曾發生的保險事故、      進行虛假     理賠、    騙取保險金或者  意誇大已經發  牟取  其
                               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
                               他不
                                     截留、侵佔
                            7.   挪用、  正當利益  。   保險費。
                            8.   委託未取得合法資       格的機構或者個人         從事保險     銷售  活動。
                            9.   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         他機構或者個人        牟取不    正當利益    。
                            10.  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           紀人或者保險       評估   機構,   從事以    虛構保險
                               仲介  業務或者     編造退保等方式        套取費用等      違法活動。

                            11.  以捏造、散    布虛假    事實等方式損       害競爭   對手的商業      信譽,或者以其
                               他不  正當競爭     行為  擾亂   保險  市場秩序。
                            12. 13.  洩露  在業務活動中  政法規和國務  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  院保險  監督管  理機構規定的其  秘密  。  他行為。
                                   法律、行
                               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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