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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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重要資 訊告知 了保險代理人, 視 為已經 告知 了保險人,保險
代理人有義務將其在業務 範圍內 所 獲 得的有 關 訂立保險合同的重要
事實轉 告 給保險人,即使保險人 沒 有轉 告 ,也 視 為保險人已經 知 悉
該種資 訊 。在這種 情況 下,保險代理人之過失即保險人之過失。 再
如 ,保險人對保險代理人 權利 的限制,非經通 知 , 不 得對 抗 善 意 第
三人。 最後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 辦 理保險業務,有 超 越 代理
許可 權 行為時,投保人有理由相 信 其有代理 權 ,並 就 已訂立保險合
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但 是保險人可以 依 法 追 究越 權 的
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此外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
壽
務時, 不 得同時接 受兩 個以上保險人的委 託 ,這對於 辦 理人 維 護公 保險業 平 競
爭 ,規 範 人 壽 保險代理行為, 防止道德 危險, 強化 對投保人、被保
險人合法 權益 的保 護,具有重要 意義。
(二)保險經紀人
中國《保險經 紀機構 管理規定》 (保監會令[2004]15 號) 將保險經 紀分為
直接保險經 紀 和 再 保險經 紀 。直接保險經 紀 是指保險經 紀 機構與投保人 簽
訂委 託 合同,基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 供 仲介 服 務,並 按 約定 收 取 傭 金的行為; ,為投保人與保險 再 保險經 紀 是指保險 訂立
利益
公司
保險合同提
的 利益
訂委
經 紀 機構與原保險
,為原保險
公司 與 再 保險 公司安 公司簽 排 再 保險業務提 託 合同,基於原保險 供 仲介 服 務,並 公司 按 約定 收 取 傭 金的行
180
為 。保險經 紀 人指的是經營保險經 紀 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按照 中國法律
181
的規定,保險經 紀 人 只 能是單位,個人 不 能成為保險經 紀 人 。保險經 紀
人在經營過程中應當 遵 循自 願 、 誠 實 信 用和 公 平 競爭 的原則,因保險經 紀
人在 辦 理保險業務中的過 錯 ,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
18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 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第 4 條。
181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 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第 5 條。